一、規模
本規程適用于測量規模在- 20 "C - + 200"C的圓形標度蒸汽壓力式溫度計和測量范圍在- 80 "C - +ωO"C的圓形標度氣體壓力式溫度計及徹底抵償式液體壓力式溫度計(以下簡稱溫度計) ,附加機械電接點壓力式溫度計(以下簡稱電接點溫度計)的初次檢定、后續檢定和運用中查驗。
二、概述
壓力式溫度計是根據封閉系統內部作業物質的體積或壓力隨溫度改變的原理作業的,如圖1 所示。外表封閉系統由溫包、毛細管和彈性元件構成,溫包內充作業介質,在測量溫度時,將溫包刺進被視j介質中,受介質溫度影響,溫包內部作業介質的體積或壓力發生改變,經毛細管將此改變傳遞給彈性元件(如繃簧管) ,彈性元件變形,自在唁端發生位移,借助于傳動組織,股動指針在度盤上指示出溫度數值。

三、計量功能要求
1. 示值差錯
溫度計示值的答應差錯與準確度等級之間聯系應符合表1 的規則。
2. 回差
溫度計的回差應不大于示值答應差錯的值。
3. 重復性
溫度計的重復性應不大于示值答應差錯值的1/2.

1. 設定點差錯
電接點溫度計其設定點差錯應不超越示值答應差錯的1. 5 倍。
2. 切換差
電接點溫度計其切換差應不大于示值答應差錯值的1. 5 倍。
3. 報警設定點差錯
徹底抵償式液體電接點壓力式溫度計其報警設定點差錯應不超越示值答應差錯的1. 5 倍。